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詩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榮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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