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淑媛 、 李芳村 即 李唐照 之限定繼承人、 李晴玥 即李唐照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正確。(李唐照死亡日期為民國107年5月12日法律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依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