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8號債權人 吳孟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文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聲請狀所載事實理由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