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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