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債權人 逸軒 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池漢 將債務人 戴春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陸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負擔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債權人就請求利息新臺幣3,360元複利部分,依民法第207條規定,未就有約定為釋明,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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