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5096號)
(一)相對人丙○○於民國98年4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9,500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加碼7%按月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8年
9月30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87,422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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