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5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懷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351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738號、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宜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