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45號原告 陳佳伶 被告 何家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佳伶對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8號,被告何家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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