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52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國輝 、陳 李照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國輝、陳李照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債務人二之姓名為 陳美杏 或陳李照凰(切結書係陳美杏所簽,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二係陳李照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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