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再字第26號
再審原告丙○○
乙○○丁○○共同送達代收人 詹順貴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即 林萬憙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拾捌萬陸仟零叁拾陸元,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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