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453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於民國95年11月8日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
6條之1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再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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