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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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10,334,867元,應徵裁判費3,00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2,000元,及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件:
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