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265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烔震 、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利率。
二、 陳明 相對人係「李烔震」抑或「甲○○」。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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