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巳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