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傅天祥 被告 黃家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