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謝耀陞 送達代收人 許瓈丹 被告 陳永傑
利億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康生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1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