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道英 訴訟代理人 何建德 被告國立中山大學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宥維 律師被告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七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鄧怡君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李莉玲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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