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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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沒收及沒收銷燬部分,因非屬減刑範圍,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