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⑴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⑵提出被告最新(即民國
95年3月25日後)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