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4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