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39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並非被告甲○○自原告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丙○○與被告甲○○於民國(下同)77年06月12日結婚,惟被告甲○○自92年07月間即離家出走,兩造並未共同生活,嗣被告甲○○於00年00月00日產下被告乙○○,而原告迄95年06月20日因彰化市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被告乙○○之出生登記,始知悉上情,原告與被告乙○○間並無血緣關係存在,乃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甲○○陳述:被告甲○○自92年07月間即離家,自此未與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乙○○確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子女,而係被告甲○○與訴外人 蔡融生 所生。並聲明:請依法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係於77年06月12日結婚,惟被
告甲○○自92年07月間即離家出走,兩造並未共同生活,嗣被告甲○○於00年00月00日產下被告乙○○,而原告迄95年06月20日因彰化市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被告乙○○之出生登記,始知悉上情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為被告甲○○所不爭執,又據彰化基督教醫院就被告乙○○與訴外人蔡融生進行血緣關係鑑定之結果,係認『不能排除蔡融生與乙○○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指數(CPI)為239
33.216,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996%』,有被告甲○○所提彰化基督教醫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案件編號第951106號之親子鑑定報告一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乙○○實為訴外人蔡融生之親生子,被告乙○○與原告間並無血緣關係存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
受胎期間,民法第1062條第1項著有明文。又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受胎生下被告乙○○,其受胎期間既係在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惟被告乙○○並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已如前所述,從而,原告於知悉被告乙○○出生之日即95年06月20日起一年內之95年09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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