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訴│九十五年六│同左│九十五年七│彰化地││用第一│七月│二月二十八│十五年毒偵│化│字第八七一│月十六日││月十二日│檢九十││級毒品││日十七時許│第三八五號│地│號││││五年執││││、九十五年││院│││││字第三││││一月十七日│││││││五八二││││十四時許│││││││號│├───┼────┼─────┼─────┼─┼─────┼─────┼───────┼─────┼───┤│詐欺│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簡│九十五年八│同左│九十五年十│彰化地│││六月│月底、九十│十五年偵字│化│上字第一三│月三十一日││月九日│檢九十││││四年十一月│第一四0九│地│七號││││五年執││││間,及九十│號│院│││││字第四││││四年十二月│││││││九四八││││十七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