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妻甲○○○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鈞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八號案件受理,並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復經鈞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㈡茲因被告家中雙親需被告打理照顧,全家一切全靠被告照顧。小孩年幼每天在家盼被告回家,家人每天活在焦慮中,愁雲慘日,過活以淚洗面。聲請人即被告配偶甲○○○為清潔員,又要在外打零工,及照顧公婆及小孩,身心疲累,急需被告回家照顧打理。期盼法院法外開恩,讓被告停止羈押,回家照顧公婆、小孩。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院經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八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全卷審酌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現依然存在,並無法以具保替代之方式,使之消滅。且被告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訊問後,認其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