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珮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聖雄 相對人 楊芷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張聖雄、楊芷淇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㈠10,800,000元、㈡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皆為民國143年1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張聖雄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元;②3,000,000元;③6,000,000元,並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詎上開借款皆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共計尚欠9,247,0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一份、存證信函即回執影本各一份、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后里區中和西501319.2254分之1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108分之1
2臺中后里區中和西6090.58全部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6臺中市○○區○○○段00地號00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一層53.22二層57.82三層58.02四層28.55合計197.61陽台14.37雨遮3.08全部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246.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分之1。所有權人張聖雄、楊芷淇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