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告 楊勝明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 律師被告 楊榮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之566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包含原告在內之全體公同共有人;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返還第1項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71元等語。關於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及房屋部分,依系爭土地於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系爭房屋113年度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1,3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6,500元/㎡×土地面積357㎡)+(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50,800元)=6,241,300元】;至請求被告自113年7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6日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771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7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亦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46,071元(計算式:6,241,300元+4,771元=6,246,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宏谷附表類別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按月給付金額給付總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13年7月15日113年8月26日14,771元4,771元合計4,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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