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94號聲請人 胡立華 代理人 曹燕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於民國85年12月15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
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0年4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自由時報,至今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自由時報一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26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