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天龍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8月2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