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添秀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鄧輝銓
鄧創仁 鍾衛
鍾俊修 鍾畯閎 鄧琇月 徐 劉秀枝 卓鳳妏 卓慧如 卓慧珠 卓宏俊 江鴻霆 江鴻志 江鴻邑 江汶靜 江美玉 江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求為原判決主文第2項廢棄、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式為土地分歸上訴人取得,並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或變價分割共有物,又本件經鑑定結果,系爭土地(211平方公尺、63.8275坪),土地單價為每坪17萬2000元,總價額為1097萬833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上訴人應有部分16分之5,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43萬0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111年4月20日前(含當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