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20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務人孫慕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零壹佰伍拾元,及其中伍拾壹萬柒仟玖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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