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告 鄭文成

被告 鄭宇君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嘉交簡字第33號(原113年度交易字第5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卓春慧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恬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