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金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餘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機有限公司、劉餘生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提出對相對人劉餘生請求清償債務之法律依據,該裁定於102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6月17日雖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該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是聲請人對相對人劉餘生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