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369號異議人 何從義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發102年度司促字第9369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千里馬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為任何主張。
三、本件異議人異議不合法,並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