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84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王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12月27日開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5萬元整,並約定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機動調整,如有逾期,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自民國102年1月1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之約定,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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