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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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惠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惠美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