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證據欄內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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