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07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奇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8月29日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
二、陳報被告公司奇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告丙○○、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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