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莊翠華

債務人 許哲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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