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權人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三紙支票發票人均為勝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請釋明為何將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列為本件債務人,若有背書,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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