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周健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榮星郵局第二六一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台北榮星郵局第261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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