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一0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重傷害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更㈠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之判決,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刑事判決未經有上訴權之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即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上訴人復單獨對之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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