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乙○○Pat
Si甲○○Cyn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謝正勝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