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告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永安液化天然
氣廠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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