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7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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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7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基隆看守所觀察勒戒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97年易字第872號竊盜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杜惠錦書記官蘇彥宇通譯余秋慧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踰越牆垣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老虎鉗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老虎鉗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曾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確定,於民國96年2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4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許,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1支,踰越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由丙○○保管之房屋牆垣遮擋板空隙,並持老虎鉗剪斷屋內之電纜線2條(共長約120呎),以膠帶綑綁後予以竊取。嗣因該屋之保全系統警報器發報斷線,經中興保全公司勤務中心通報保全員 余李崴 報警在上址當場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湯偉祥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述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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