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張永川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被告 張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1,200元【計算式:(82平方公尺×66,600元/平方公尺)+(32平方公尺×69,375元/平方公尺)=7,681,200元;實地測量前暫以原告所主張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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