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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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戴錦明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公司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之財產資料。並請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債務人清冊」,應記載清冊製作時聲請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註明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並檢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並載明無債務人)。
三、釋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公司之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機器設備、辦公設備、電腦通訊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及商品存貨之財產價值及估算之依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