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1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徐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叁佰零叁元,其中壹萬零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肆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