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雯齡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9年7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9年10月
1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9年9月24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蔡建興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