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03號原告乙○○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甲○○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依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事實發生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載明本案請求權基礎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並原告應另行檢附本案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表明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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