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盛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平 訴訟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99年7月12日│5,000元│KB0000000││││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基隆│公司東基隆│││││││分行│分行│││││├──┼─────┼─────┼──────┼─────┼─────┼──┤│002│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99年10月8日│18,000元│KB0000000││││行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基隆│公司東基隆│││││││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