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蘇秀
王伯仁 王語嫣 金錦華 陳雪霞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月 被告 余李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93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倒數第伍行所載「法官張懿昀」應更正為「法官王慧惠」。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甚明。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應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原裁定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茲原裁定正本倒數第5行雖將「法官王慧惠」誤載為「法官張懿昀」,致與其原本所載內容不符,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其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職權更正如主文之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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